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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虚假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日活动的通知
时间:2012-05-31 08:23  来源: 绍兴在线
       【绍兴在线 行业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的工作部署,国家局决定于2005年10月15日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展主题为“关爱生活,关爱健康——拒绝虚假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日活动(以下简称:宣传日活动)。现将宣传日活动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高度,充分重视,精心组织,认真按照《宣传日活动方案》(附件1)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扎实细致地做好宣传日活动的各项准备与工作,确保宣传日活动顺利实施。

  二、国家局将统一印制宣传日活动的宣传单页和宣传海报,分发给各省局。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国家局制定的《宣传提纲》(附件2)的内容自行加印宣传材料,并分发给下属单位,以确保各基层单位在10月15日能同时开展宣传活动。

  三、为切实做好宣传日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和确保宣传日活动的顺利实施,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设立组织机构,负责宣传日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于9月10日前,将本部门组织协调宣传日活动的负责人、牵头部门和联系人名单及其联系电话等报送国家局药品市场监督司。

  四、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以此次宣传日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与新闻媒介的沟通协调,加大工作力度,扩大宣传日活动的覆盖面和影响力。一方面,要通过宣传日活动宣传和引导公众识别和拒绝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虚假违法广告,并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有计划地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基本常识,增强消费者对虚假违法广告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另一方面,要加大对已审批通过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监测,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违法广告的打击力度,有效地规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行为。

  五、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将宣传日活动的情况报国家局药品市场监督司。

  联系人:邢勇,单宝杰

  联系电话:68313344转0928、0918

  传真电话:68311995

  电子邮箱:xingyong@sfda.gov.cn

  附件:1.宣传日活动方案

  2.宣传提纲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宣传日活动方案

  一、宣传日活动的主题

  根据《药品管理法》、《广告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赋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能,确定宣传日活动的主题是:关爱生活,关爱健康——拒绝虚假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二、宣传日活动的意义

  举办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日活动,一是通过向公众宣传识别真假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方法,增强公众对违法虚假广告的识别能力,正确对待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所宣传的内容,不受虚假广告的误导;二是能够发挥社会对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发布的监督力量,使违法虚假发布的广告得到及时有效地治理;三是以新闻媒体报道宣传日活动和宣传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监督管理工作为契机,引导新闻媒体规范其广告发布行为,讲诚信、树正气,不再给违法虚假广告提供发布的载体。

  三、宣传日活动实施方案

  (一)宣传日活动的开展范围。

  2005年10月15日,在全国县级以上城市同时开展“关爱生活,关爱健康——拒绝虚假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日活动。

  在设区的城市,各区至少设立两个宣传点,散发宣传资料,咨询解答人民群众提出的问题;县城至少设立一个宣传点;各地应当将宣传资料分发到当地的主要药店和医疗机构,充分利用药店和医疗机构直接面对消费者和分布广泛的特点,将宣传日活动引向深入、扩大的成效。

  所有会场都必须统一标识“关爱生活,关爱健康——拒绝虚假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主题语,并设立必要的宣传展板。

  (二)宣传日活动的组织安排。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由主管局长负责、有关司室参加的临时工作机构,负责宣传日活动的统筹安排、宣传材料印发、经费保障、新闻宣传等具体实施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由一名局领导负责,设立组织机构做好宣传日活动的贯彻实施工作。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应当出席省会城市所在地的宣传活动,并向公众进行宣传。省会城市应邀请相关新闻单位参加。

  (三)宣传日活动的日程安排。

  10月15日上午10时,宣传日活动在县级以上城市同时开始,向公众散发宣传单页,解答公众的咨询,活动至下午三点左右结束。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宣传日活动开始前将宣传海报分发给当地的主要药店和医疗机构,以保证宣传日活动的当天,在主要药店和医疗机构的醒目位置张贴宣传海报。

  (四)宣传日活动的前期准备工作。

  在宣传日活动开展之前,各省(市、区)可以进行广泛的相关宣传,准备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监督管理工作的背景材料等。

  各省(市、区)也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开展一些活动,如:对一些严格依法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给予表扬,对一些违法广告进行曝光,以达到更好的宣传、教育效果。

  附件2:

  宣传提纲

  1、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前需要审批吗?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在发布前必须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审查批准后,发给广告批准文号。广告在发布时,必须标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广告批准文号。

  未取得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发布。

  2、如何识别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和有效期?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格式为:广告审查机关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加上广告类别和10位数字。10位数字的前6位代表审查批准的年份和月份,后4位代表审查批准的广告序号,如:京药广审(文)第2005010001号、京医械广审(文)第2005010001号、京食健广审(文)第2005060180等。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一年,可以从批准文号中判断出广告发布是否在有效期内。

  3、目前,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有哪些主要表现形式?

  ①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广告(如:发布没有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②擅自篡改审查批准的广告内容进行发布(判断有广告批准文号的广告是否篡改了审查内容,可根据“如何识别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加以判断,也可以登陆www.sfda.gov.cn进行查询);

  ③伪造、冒用或者使用过期失效广告批准文号进行发布(登陆www.sfda.gov.cn对广告审批文号进行查询核对,也可以根据“如何识别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和有效期”进行判断);

  ④禁止发布广告的药品发布广告(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

  4、如何识别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1)首先应查看广告中是否有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广告批准文号。合法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应该在刊发时标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2)经审查批准的广告中不应含有以下内容:

  ①广告中含有绝对化的语言,如:根治、根除、不反弹、药到病除、国家级、最先进科学、最高技术等用语。

  ②广告中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无毒副作用”、“服用1至几个疗程病症全无”等承诺。

  ③广告中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医生为产品的功效作证明和肯定,或者声称该产品被某学术机构、政府部门、医疗机构或医生等推荐为治疗疾病、康复保健的唯一或最佳产品等内容。

  ④广告中含有治愈率、有效率以及获奖等内容。

  ⑤广告中有患者来信、感谢信等为产品的功效作证明,声称使用该产品后,病症减轻或痊愈等内容。

  ⑥保健食品广告中,声称可以治疗某种疾病,例如可以治疗糖尿病、肿瘤等内容。

  5、如何查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广告,均已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政府网站中予以公布,具体查询办法是:登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www.sfda.gov.cn ,点击“基础数据查询”项下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分别查询相关的广告信息。

  6、处方药能否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

  根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方药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只能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药品广告。

  7、保健食品广告必须标明的忠告语是什么?

  保健食品广告必须标明的忠告语是:“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用没有忠告语的广告指导购买保健食品时要慎重。

  8、发现了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后,如何投诉?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对违法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依据《广告法》进行查处。消费者发现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后,应及时向当地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

  特别提示:在医院门口发放的宣传治疗恶性肿瘤、疑难杂症等的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小广告,基本属于违法广告;患者、消费者在购买这些产品之前,一定要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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