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在线 今日焦点】“2020年底,我在马山街道一大型超市购物时,由于地面滑而摔倒,并导致脚趾骨折。超市方陪我3次到医院就诊后,没有再过问,也没有赔偿。”近期,市民陈女士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此事,要求超市给予合理赔偿。
记者了解到,马山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多次电话联系双方沟通,并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但调解过程中,双方对赔偿金额始终分歧较大。
因为陈女士自身年龄较大,且子女不在身边,采用司法途径继续维权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市场监管工作人员积极与超市方负责人反复沟通。
马山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也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场所和设施,经营者应当以显著的方式设置安全使用说明、警示标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超市方一次性补偿陈女士人民币3100元,并将陈女士摔倒时打碎的一篮鸡蛋也赔偿给了她。
越城区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提醒,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如遭受了人身、财产损害,要及时留存购物小票、就诊记录等证据材料,方便后续维权,“经营者也应切实履行自身义务,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同时可通过投保保险等方式,引入第三方赔偿机构,分摊因消费者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所面临的索赔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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