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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报刊社的产权界定
时间:2012-11-21 14:14  来源: 绍兴在线

    【绍兴在线 WWW.SXOL.COM 行业法规】《新闻出版报》在头版头条位置披露了一个重要新闻,国家机关事物管理局、财政部和新闻出版署在给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中国经营报》和《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的产权界定的批复中明确指出,我国的报刊社都是国有资产。我国现行出版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我国报刊创办实行许可证制度,报刊社的主办单位是法定的创办投资人;我国目前的报刊社均为全民所有制单位;报刊创办时,个人或集体自筹启动资金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新闻出版署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指出,首先,这个批复适应了报业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迫切需要。界定资产性质,实现产权明晰,责权明确,这对我国报刊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其次,批复是对现行的法规和政策的补充。国务院的三个主管部门的批复,具有普遍的适用性、权威性和规范性,在新闻出版业的国有资产管理法规没有出台之前,通过个案复函,对整个报刊业的资产作了明确规范。第三,对防止报刊业国有资产流失,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报刊业随着资产规模的逐年扩大和经营的发展,有些地方出现资产的浪费、管理无序等问题,如有的报社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擅自将报社的国有资产合成股份,实行多种股份制形式;有的将报社的部分资产转移到个人或非国有企业;有的将报社的子报作为集体所有的资产使用、分配。由于目前新闻出版业的国有资产管理尚无明确规定,司法、监察机关对涉嫌个人挪用或占有、侵吞报社资产的行为难以认定,给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带来困难。批复将有助于报刊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在报刊业资产运营和划归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此负责同志指出,报社认定国有资产的依据是:一、依据新闻出版现行规定。在我国创办报纸,要符合《出版管理条例》和新闻出版署的《报纸出版管理暂时规定》所规定的条件,经国家管理部门审批,实行创办单位许可制度。国家要根据报业发展的规划、报业结构等需要进行审批。二、实行主管主办制度,即创办时必须有国家管理部门认可的、能担负起领导和管理责任的主管单位。这种法定关系表现在:领导和被领导的隶属关系,出版单位与主管、主办单位的依存关系,主管单位负有对出版单位的管理责任。三、我国报纸结构和报业现状。我国报业是在党报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改革开放以来,又发展了一批政府部门办的报,全国2000多种报纸,其中党报及各级政府办的报就占1000多种,这些报纸均为国家出资或国家补贴办的。其他报纸即使创办时国家没有直接注资,也是以国有单位的名义办的。依据上述认定,现有报社的资产性质为国有的。

    在谈到报刊社创办之初,筹集的启动资金的性质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指出,在报纸期刊启动时,有的是主管或主办单位出资,也有的主管主办单位没有直接提供资金,而是让出版单位自筹资金启动的。根据新闻出版管理规定,主管主办单位是创办报刊社的法定投资人,非主管、主办单位不具有投资的主体资格。因此,其他的出资行为,不能视为投资。筹资中有的来自企业赞助,属无偿的赠与行为;有的是个人或企业等的垫资,这是一种借贷关系,只能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报刊是国家的特殊行业,不同于一般的企事业单位,因此不适用“谁投资谁所有”的企业资产认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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