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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个项目仅8个换全新 车辆维修遇“偷工减料”该如何维权?

时间:2024/3/14 15:30:52 来源: 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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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在线 维修保养】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送至汽修店,哪知对方却不更换或维修部分应该更换或维修的零件,应当如何维权?“315消费者权益日”前夕,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类似上述情况的案件。

  陈某的爱车因为在一场交通事故中发生了损害,陈某与保险公司确认“以实物赔付方式履行本次保险事故的保险责任,同意将上述受损车辆送往维修”。随后,保险公司将车辆交给青羊某维修服务部、成都某公司维修,明确了维修项目,并支付维修费用98300元。

  不久后,陈某取了车,在驾驶过程中发现异常,于是送到4S店检查,发现部分维修件竟然不是全新配件。随后,陈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青羊某维修服务部、崇州某维修服务部、成都某公司退还维修费用并赔偿三倍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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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鉴定,送修的36个项目中8项零部件具有全新配件特征,14项没有更换特征,15项虽有更换特征,但不具备全新配件特征,维修中产生的维修费用(实际更换配件费及工时费)金额约为32900元。

  法院认为,车辆修理合同的当事人是维修单位和投保人陈某,陈某与青羊某维修服务部、成都某公司在保险公司核定的98300元维修费对应的维修范围内建立了车辆修理合同关系。

  青羊某维修服务部与成都某公司作为案涉车辆维修单位,没有按照核定的36项更换零部件项目进行更换,违反了与陈某间车辆修理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参照鉴定报告结论,青羊某维修服务部、成都某公司对陈某均构成欺诈(即“应换原件而没有换原件、应维修而没有维修”),除应退还多收取的维修费用外,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在有欺诈行为的服务范围内增加赔偿陈某损失183600元、12600元。具体来说,青羊某维修服务部多收取了61200元,成都某公司多收取了4200元。按照三倍赔偿原则,总额就应分别赔偿183600元、12600元。

  后被告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法官认为,本案系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禁止欺诈原则并支持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

  本案认定车辆的送修人亦具有“消费者”身份,与目前我国汽车数量较多、车辆维修具有普遍性的情况相符。同时,本案认定维修人“应换不换、应修不修”构成欺诈,应支付三倍惩罚性赔款,有助于维护车辆维修市场的诚信氛围,亦有助于保障维修车辆的安全性能,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法院提醒:当汽车维修的消费者将车辆送至汽修店后,首先要对对方的营业资质进行查看,其次在维修完毕后需对车辆进行检测,以确保维修到位,以免车辆上路后出现故障引发交通事故。消费者可凭维修合同、检测结果等证据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正当维权。而汽修店经营者更应诚信经营,确保“应换尽换、应修尽修”,保障消费者车辆的维修到位,否则将可能构成消费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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